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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0:01:48
(原标题:沭阳男子多次组织妇女卖淫,就在沭阳某洗浴中心!被逮捕!)
被告人李华兵、徐勇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分别于2021年4月4日与2021年3月2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1〕Z388号
被告人李华兵,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4********,汉族,本科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华兵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4月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勇,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勇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3月2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华兵、徐勇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李华兵、徐勇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华兵辩护人许智和被告人徐勇值班律师汤景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李华兵在本县**街道**大厦东北角其经营的
“**水浴会所”
内,组织薛某某、汤某某、余某某等妇女以
378元
一单的口交形式向嫖客刘某某、殷某某等人提供卖淫服务共计
73单
,收取嫖资共计
27216元
。被告人徐勇担任经理负责该店日常经营管理,招聘、面试技师,催促、安排上钟,请假管理,计算技师工资等。
另查明,被告人徐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薛某某、汤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华兵、徐勇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华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兵、徐勇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华兵、徐勇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业胜
检察官助理:郁登猛
2021年6月30日
▍图文资料: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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